《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要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维保单位信息登记;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维保后电梯的安全状况等;
(三)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电梯维护保养等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
(四)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规范化维护保养合同,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个人;
(五)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六)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七)无法有效消除电梯故障、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及时联系制造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消除故障或者隐患;
(八)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及时将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落实整改;
(九)电梯维护保养的频次、项目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电梯安装使用与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违反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以上第四项至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答: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要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维保单位信息登记;
(二)在电梯显著位置公示电梯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维保后电梯的安全状况等;
(三)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对电梯维护保养等作业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
(四)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签订规范化维护保养合同,不得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个人;
(五)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等技术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六)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七)无法有效消除电梯故障、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及时联系制造单位进行技术指导,消除故障或者隐患;
(八)对新承担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做好记录,及时将发现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落实整改;
(九)电梯维护保养的频次、项目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困人故障通知后,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迅速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十一)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电梯安装使用与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违反以上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以上第四项至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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