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梯载荷试验工作的通知
深市监〔2015〕108号
各辖区局、市局各有关单位,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
为确保我市电梯载荷试验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进一步减少电梯故障,防范电梯事故,提升我市电梯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下称“《特区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深市监〔2013〕600号)规定和国家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2015年5月4日《关于提请采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建议的函》的有关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加强电梯载荷试验工作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市安装使用的曳引驱动电梯、自动扶梯应分别按附件1、2要求,每三年、每五年进行一次载荷试验。
二、我局将委托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下称“市特检院”)提前3个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年度电梯载荷试验报告查验计划。各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市特检院公布的年度电梯载荷试验报告查验计划,委托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载荷试验,同时应保证试验砝码租赁搬运(有条件的可自行购置)、试验技术人员人工、安全隐患整改费用等电梯安全投入,确保载荷试验顺利进行和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三、各电梯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切实做好各类电梯载荷试验,并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试验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他专用章的试验报告。具体的试验内容及费用参照维保合同执行。维保合同未约定的,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对确因设计原因无法进行自动扶梯附加制动器载荷试验的,维保单位应书面告知使用单位联系原制造单位(原制造单位已不存在的,则联系同等资质制造单位),由其确认该附加制动器符合设计要求并提交书面报告。
四、自2015年10月1日起,市特检院在自动扶梯监督检验时,应通过载荷试验验证附加制动器的功能有效性;在实施曳引驱动电梯和自动扶梯定期检验时应查验载荷试验报告。对未按规定委托维保单位进行载荷试验并出具载荷试验报告的电梯或自动扶梯,市特检院应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设备使用地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对维保单位接受委托但未按规定进行载荷试验并出具载荷试验报告的,市特检院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设备使用地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对维保单位已提交载荷试验报告的电梯,市特检院应按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电梯,应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设备使用地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五、各辖区局应将本文件精神传达到辖区相关电梯使用单位,认真督促辖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切实做好载荷试验工作。对使用单位违反《特区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应依照《特区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并按每台三万元罚款予以处罚(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维保单位未按《特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并实施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维护保养方案的违法行为,应依照《特区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维保单位予以处理。对维保单位所维保的电梯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还应依照《特区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对维保单位予以处理。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询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人:肖素琴,电话:83070214。
特此通知。
附件:1.TSG T7001-2009规定的电梯相关载荷试验(曳引驱动电梯);
2.TSG T7005-2012规定的电梯相关载荷试验(自动扶梯)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2日
附件1 TSG T7001-2009规定的电梯相关载荷试验(曳引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规定的电梯相关载荷试验(曳引驱动电梯)
试验 名称 |
试验依据 |
试验时间周期 |
试验内容及要求 |
参考试验方法 |
平衡 系数 试验 |
附件A8.5 |
每三年至少一次。近两年未做过的,最迟于下次定期检验前自检阶段需完成;其它在第三年定期检验前自检阶段需完成 |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
轿厢分别装载额定载重量的30%、40%、45%、50%、60%作上下全程运行,当轿厢和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记录电动机的电流值(交流电机)或电压值(直流电机),绘制电流(或电压)-负荷曲线以上、下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 |
超载 保护 装置 |
附件A4.10 |
电梯应当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考虑到历史原因和设备的实际状况,该装置在轿厢内载荷达到90%额定载重量至前述规定数值之间开始动作,也视为符合要求)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和再平层,并且轿厢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进行加载试验,验证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注意:本试验及以下各项试验,均需在平衡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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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 试验 |
附件A8.7 |
轿厢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
轿厢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观察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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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 曳引 试验 |
附件A8.12 |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 / m2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1.5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
轿厢停在下端站,切断主电源开关,在曳引轮上钢丝绳和曳引轮的重叠位置作一水平方向的标记。然后按规定在轿厢中装载试验载荷,历时10min,检查是否出现打滑现象。 |
附件2 TSG T7005-2012规定的电梯相关载荷试验(自动扶梯)
TSG T7005-2012规定的电梯相关载荷试验(自动扶梯)
试验名称 |
试验依据 |
试验时间和周期 |
试验内容及要求 |
参考试验方法 |
附加制动器 |
附件A6.13 |
每五年至少一次。近四年未做过的,最迟于下次定期检验前自检阶段需完成;其它在第五年定期检验前自检阶段需完成 |
附加制动器应当功能有效,能使具有制动载荷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有效地减速停止,并使其保持静止状态 |
由维保单位按照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 制动载荷的确定: 每个梯级的制动载荷按其名义宽度z1确定: z1≤0.6m时 60kg;
0.6m
0.8m 制动载荷=每个梯级的制动载荷×提升高度/最大可见梯级踢板高度 试验时,将总制动载荷分布在自动扶梯上部2/3的梯级上。 |
制停距离 |
附件A6.13 |
每五年至少一次。近四年未做过的,最迟于下次定期检验前自检阶段需完成;其它在第三年定期检验前自检阶段需完成 |
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制停距离: 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m/s 0.20m-1.00m 0.65 m/s 0.30m-1.3m 0.75m/s 0.40m-1.5m |
用仪器测量或标记测量。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制动载荷与附加制动器项目相同。 |
原文地址:http://www.sz.gov.cn/szscjg/xxgk/qt/tzgg/tzsb/201506/t20150611_2916201.htm?from=group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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