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持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乘用电梯安全和出行便利的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精神,结合天津实际,近日,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电梯作为人民群众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之一,已经成为群众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垂直交通工具。据统计,到2018年上半年,我市登记电梯总量为93243台,较2016年电梯总量的83546台、2017年90009台,分别增长了11.6%和3.6%。在电梯总量逐年增长的同时,我市通过强化监察力度、丰富监管手段、持续压实相关方安全主体责任等措施,在稳步提升全市电梯质量安全的同时狠压全市电梯万台事故率和万台电梯死亡率(2016年电梯万台事故率0.24、;2017年电梯万台事故率0.11;2018年前三季度电梯万台事故率0),全市整体电梯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可控。
《实施意见》本着“为民服务、依法监管、改革创新、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信息化手段,着力构建符合天津实际的市场约束、社会监督、部门监管、综合治理的电梯质量安全工作长效机制,以不断降低我市电梯万台事故率和伤亡率,持续满足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的需求,打通“出门第一步,回家最后一程”。
《实施意见》主要就以下三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内容进行了明确和强调:
1是推动电梯安全“多元共治”。《实施意见》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行业部门、生产维保使用单位、媒体、社会等方面提出了各方职责,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电梯共治新格局。
2是持续督促各方依法落实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作为使用量、使用频次最大的特种设备,其制造单位、维保单位以及电梯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管理人的质量和安全主体责任在《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市电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都提出了具体要求,降低和减少电梯故障率、伤亡率关键在于电梯制造、维保、使用各有关方是否真正、切实履行相关法定安全主体责任。为此《实施意见》从强化制造企业持续做好在用电梯的跟踪监测和技术服务、维保单位与维保电梯设备一一绑定、修订《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要求与抽查规则》两个地方标准、持续开展维保质量抽查和年度电梯维保单位考核、强化检验、完善监管体制等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和强调,其目的就是倒逼电梯生产、维保、使用单位真正扛起安全责任主体这个主责,逐步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
3是加强隐患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意见》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没有物业管理、维护保养和维修资金的“三无电梯”安全管理,采取综合措施在积极推进隐患综合整治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即要解决好当前,更要着眼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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