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台盒宝典资料大全2024
2024/11/15 8:01:22点击: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要求,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联系人:田乐;联系电话:61889338)
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要求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其增设电梯政府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补助程序、管理要求等按本办法执行。
二、补助原则
政府补助资金遵循事后申请、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增设电梯项目,各区(市)县政府给予业主20万元/台的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市级财政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50%予以补助。其余各区(市)县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增设电梯项目可申请政府补助资金。
四、补助程序
(一)在增设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相关业主持经社区居委会证明的政府补助申请、增设电梯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电梯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区(市)县建设部门申请政府补助。各区(市)县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建设、房管、财政部门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之前,分两批向市建委、市房管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已经完成增设电梯项目的政府补助资金。市建委、市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
五、其他规定
(一)各区(市)县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资金管理等相关办法,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
(二)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保持一致。
(三)本办法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8日
(联系人:田乐;联系电话:61889338)
成都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要求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其增设电梯政府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补助程序、管理要求等按本办法执行。
二、补助原则
政府补助资金遵循事后申请、一次性拨付的原则。
三、补助标准
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增设电梯项目,各区(市)县政府给予业主20万元/台的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市级财政对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按50%予以补助。其余各区(市)县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
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增设电梯项目可申请政府补助资金。
四、补助程序
(一)在增设电梯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相关业主持经社区居委会证明的政府补助申请、增设电梯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电梯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区(市)县建设部门申请政府补助。各区(市)县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建设、房管、财政部门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之前,分两批向市建委、市房管局和市财政局申请已经完成增设电梯项目的政府补助资金。市建委、市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
五、其他规定
(一)各区(市)县建设、房管、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资金管理等相关办法,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肃财经纪律。
(二)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成办函〔2018〕134号)保持一致。
(三)本办法由市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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