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电梯制造单位要履行哪些义务?
答: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二)明确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三)对需要使用密码进行电梯调试的,应当无偿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提供的电梯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应当明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
(七)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违反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以上第七项规定,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责令制造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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